发布日期:2022-08-16来源:admin
一般自首的条件
一般自首的条件有哪些《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的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为原则性规定,一般自首的条件主要需符合两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罪行。自首作为刑事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对感召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悔过自新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自动投案
1、投案时间
尚未归案之前,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上述时间皆涵盖在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范围之内。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外,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同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投案地点
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非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等个人。
3、投案方式
只要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属于自动投案。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方式:
亲自自首:可以先以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另根据《意见》第1条第1款,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这主要是指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情形。
此外,据《意见》第1条第1款可知,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个时候,行为人尽管没有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直接意思表示,但其行为其实是间接默许他人替自己报案,并且不以隐藏、逃跑等行为来逃脱司法机关的控制,折射出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将其认定为自动投案并无不妥。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以及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然而,根据《意见》第1条第4款,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4、投案意愿
投案行为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这被视为认定自动投案的关键条件。把握犯罪分子归案的自动性,必须注意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同动机并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
据《意见》第1条第1款可知,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种情形等于变相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刑事措施控制之下,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由于行政拘留等措施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所以只要行为人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即可,不存在也不要求交代不同种的其他罪行。
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现如今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有很多,但是在案件中能够自首的并不多见,很多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也并没有悔罪的表现,不过一旦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具有自首的情节,是会影响量刑的。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一、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1、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
投案动机体现了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应在论述从宽比例时充分说明。不同的投案时间或者时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不同,也体现出人身危险性不同,会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应重点阐述。是主动投案还是被盘问时投案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投案也对从宽幅度产生重要影响,亦应重点论述之。
2、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
如实供述罪行的不同程度体现了被告人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会在从宽处罚的幅度上有所区别,应向被告人说明利害,争取大的从宽幅度。
3、悔罪表现
自首情节中的悔罪表现应综合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充分说明悔罪表现好,应在比较大的从宽幅度内量刑。
4、罪行的轻重
一般情况下,罪行越重,自首从宽的比例相对就小,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可以不从宽处罚;反之,从宽的比例则可能相对较大。辩护律师应有足够的重视。
二、自首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吗
自首不仅只有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
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三、自首的处罚是怎样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自首情节怎么认定的内容,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悔罪表现、罪行的轻重,都会影响到自首的情节认定,起不同的作用从宽幅度体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