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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同纠纷律师: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

发布日期:2022-12-08来源:admin

在现代化的大都市,各种高楼林立,这离不开众多建筑工人的辛勤劳动。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工人的流动性大,建筑工人的权益很容易在这个建筑领域受到侵害。那么,建筑工人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是什么呢?

目前,建筑行业的雇佣关系基本分为两类,即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服务者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服务者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一个性质,可以统称为劳动关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两者做出了不同的规范。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可以这样理解,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有的雇佣关系类型,它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的,受劳动法的特别规定。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劳动关系除了双方之间的债务要素外,还包括身份和社会要素,如员工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但雇佣关系是简单的债务关系,没有身份和社会要素。

2.劳动关系双方关系稳定;但雇佣关系的当事人往往是临时的、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者未能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3、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国家对此干预多;雇佣关系中雇员虽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总体上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以契约自由为主,国家一般不特别干预。